Conseil d'État 名稱漢譯之爭

法國機構 Conseil d’Etat 同時具備供行政權諮詢,以及裁判行政爭訟事件的職能。因此,它同時設有行政諮詢部門與裁判部門,而裁判部門就相當於我國的最高行政法院(張惠東,司法裁判、行政裁判抑或是純粹行政?-法國行政法學的基礎課題,臺北大學法學論叢,77期,頁11註20,2011年3月)。

不過,國內法學界對於如何翻譯其名稱,頗有爭論。像是經典的教科書《行政爭訟法論》就乾脆只寫原文,不加漢譯(吳庚、張文郁,行政爭訟法論,10版,頁待查,2023年)。

以下,本文列出文獻的各種翻譯,最後提出個人建議:譯為「國務委員會」。

最高(中央)行政法院

國內較常見的翻譯是最高行政法院、中央行政法院,如陳淳文教授(例如陳淳文,釋憲機關的司法權威-由法國與我國違憲審查實務來看司法權威的建立,收於: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8輯下冊,頁301,2014年7月)、吳秦雯教授採之。

儘管國內文獻多在行政爭訟法脈落下提及該機構,但此翻譯卻無法表彰其行政諮詢職能。

國務院

張惠東老師參考日文漢字,譯為國務院。但中共國務院純屬行政部門、美國國務院之外交職能亦屬統治行政的一部分,此翻譯易令人誤會該機構不具裁判職能。

儘管張惠東老師為此辯護:既然將中美兩個不同性質的機構均稱為國務院這麼多年,那我們當然也可以理解國務院這一譯名,可能指代不同職能的機構(張惠東,前揭文,頁11註20)。惟本文以為,上述中美國務院均仍從事行政權的任務,而儘管 Conseil d’Etat 亦如此,但行政裁判在深受德國法制影響的我國,向來被認為屬於司法權的職能無疑。因此,在臺灣,國務院仍難被聯想到裁判職能。何況,美國國務院是外交機構,而非類似北洋政府國務院般的機構,一般人是否熟知,恐怕也有疑問。

平政院

李鎨澂老師取北洋政府舊制譯為平政院。雖然平政院確實較符合 Conseil d’Etat 職能,但畢竟不是現代人熟悉的機構。此外,張惠東老師也批評此譯語不易讓人望文生義(張惠東,前揭文,頁11註20)。

國務會議?

雖然文獻上還沒有這一翻譯,但是法文 conseil 是會議的意思,etat 則指國家。因此,直譯的話似可稱為「國務會議」。然而,「國務會議」已被南韓用於總統、國務總理與部會首長組成的內閣會議,許有為老師也將法國類似組織與職能的conseil des ministres (常見譯名為部長會議) 翻譯成國務會議(許有爲,多數民主原則受超多元環境的挑戰──記2025年Lecornu總理二度組閣事件,2025 年 10 月 21 日,想想論壇, https://voicettank.org/20251021-1/ ,最後瀏覽日:2026/02/22)。甚至,國民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也曾稱作國務會議(民國1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11條)。此譯名已經被上述常見的機構使用,與「國務院」譯名有類似的問題,似乎不宜用在此處。

國務委員會

鑑於上述譯法的缺憾,本文擬稱作「國務委員會」。

首先,如果要追求望文生義的話,最適切的當屬以 conseil, etat 直譯的國務會議。但國內其實也會將 conseil 翻譯成「委員會」,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即屬著例。那麼,「國務委員會」應該是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除了可以很清楚了解法文原文對應外,這一翻譯也可以讓 Conseil d’Etat,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兩個公法爭訟脈落下經常相提並論的機構(按我國公法學深受德國影響,憲法審判權被認為是公法審判權的一部分,而公法審判權中沒有特殊設置者,均歸行政審判權),有著互可對應的翻譯。

世界上也有不少國家設置「國務委員會」,通常是元首或政府首腦的諮詢機構,或是共產、社會主義國家的最高決策機構。所幸,這可能導致的混淆機會較少。就前者來說,法國 Conseil d’Etat 恰好亦扮演著諮詢機構的角色。就後者來說,如果稱為國務院,大眾可能會將同屬民主國家的美國國務院與法國國務院搞混,但大概不會有人混淆北韓國務委員會和法國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