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補助款
背景事實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立法院大幅刪減、凍結,其中決議要求行政院自行刪減636億元預算。行政院因此於2025年5月16日以立法院刪減預算為由,行文各地方政府,將114年度「一般性補助款」統一刪減25%。
問題
A市市政府為前述114年度一般性補助款遭刪減,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給付遲延利息[1]。問:各地方政府之訴願,是否合法?是否有理由?
程序合法性
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本件屬於憲法審判權或行政審判權?釋字498號解釋,就是因為立法院於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強制要求特定之臺灣省政府首長及官員列席備詢報告,否則將刪除或擱置審議中央對臺灣省的補助預算。臺灣省議會認為依憲法第147條第1項與省縣自治法規定,中央對省的補助款是依法補助,立法院的手段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均權制度精神,聲請大法官解釋。解釋文說: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於2025年9月17日決定不受理各地方政府之訴願,茲以臺北市政府提起之訴願案決定書(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145016386號訴願決定書)為例,摘錄其理由如下:
- 一般性補助款係中央依據補助辦法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基本財政收支差短,以及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按分配指標之權重及標準,以一致性公式設算分配,一體適用於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屬政府補助預算經費分配之內部行為,並未對外發生公法上法律關係。
- 立法院通過法定預算中之歲出預算係屬授權性質,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除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外,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尚非不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查本院依前述一致性公式設算結果,於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計2,501億餘元,嗣經立法院議決通案統刪,並授權本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考量中央政府預算已遭大幅刪減,為免對國防及外交政策等再造成嚴重影響,爰調減一般性補助款因應,將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數額修正為1,865億餘元,係本於立法院授權調整之結果,不直接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 綜上,本院以114年5月16日函修正114年度中央對臺北市一般性補助款核定數,核其性質屬中央政府補助預算經費分配之內部行政行為,並未對外發生公法上法律關係,亦不因為因應立法院審議預算結果調減而直接對訴願人發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實體有無理由
行政院認為,依現行法的規定,一般性補助款是「得」補助,並非法定支出。
蕭文生教授接受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答詢時指出[1]:
若一般性補助款經過行政機關長期實務運作,變成行政慣例,加上行政程序第6條規定,對外就有拘束力,若中央財政沒有減少,就應該給。
其餘待補。
- 目前沒有看到地方政府公開訴願書。依嘉義市政府新聞稿說明,該市「請求行政院撤銷該項處分並加計利息」,因此暫時以此請求,設計問題。參見 行政院違反財劃法刪減一般性補助款 嘉義市政府依法提起訴願,2025年6月3日,chiayi.gov.tw(最後瀏覽日:2025/07/15)。 ↩
- 趙婉淳,地方一般性補助款 大法官被提名人蕭文生:中央財政未減前提下該給,2025年7月10日,Rti 中央廣播電臺,rti.org.tw(最後瀏覽日:2025/07/14)。 ↩